事實婚姻該怎樣解除案例
事實婚姻該怎樣解除案例
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爲非法同居,其婚姻關係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案情簡介:
1986年,原告於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1月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結婚時張某未滿22週歲,故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後也未補辦結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至今,並生育一名女孩。2008年4月,於某和張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二人決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對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確定孩子的撫養關係,但法院告知於某和張某,在未解除婚姻關係前,不能處理孩子的撫養關係糾紛,應先行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這讓於某和張某很費解,二人並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雖然一直共同生活,但仍認爲自己是同居關係,怎麼兩人又成了夫妻呢?
法官說法: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爲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對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以1994年2月1日爲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係被確定爲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我國婚姻法律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
本案中於某和張某早在1987年1月就舉行了結婚儀式,雖然當時張某未到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張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雖然於某和張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應當依法認定於某與張某屬於事實婚姻,爲合法夫妻。在這種情況下,於某或張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處理孩子撫養問題,但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單獨解決孩子撫養問題。
小編通過了實際的案例來爲您說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目前我們已經只對登記的婚姻進行有效的保護,如果結婚請一定要去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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