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時間有規定嗎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時間有規定嗎
關於法院什麼時候調查取證,應該是看證據的類型而定,正常的都應該是在法庭開庭之前向法官等人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時間應該是在之前的七天或者是開庭之前的一週內,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出現了新的證據或者是當事人沒有能力證明的情況之下,也可以向法庭提交申請。法院對於提交的申請不批准的,應該向其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交送通知書通知其結果。當事人和他的訴訟代理可以在收到結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內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寫一份書面申請再次申請一次。法院應該在收到二次申請當天算起的五天之內給當事人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十七條規定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一)當事人要求調查的證據是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並且需要人民法院調動職權才能調取的檔案證據;
(二)檔案資料涉及國家之中的祕密,商業之中的祕密,個人的隱私;
(三)當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因爲其他的原因不能收集這些資料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是:“當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申請收集資料證據,應該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上應該寫明被調查的人的名字、單位的名稱、居住的地方、現在的基本情況、想要調查的資料證據、爲什麼需要人民法院幫忙蒐集資料和證據還有要證明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十九條規定是:“當事人和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蒐集資料和證據,但是不能晚於舉證時間滿的前七天。如果法院對當事人一方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應該向其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交送通知書通知其結果。當事人和他的訴訟代理可以在收到結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內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寫一份書面申請再次申請。法院應該在收到二次申請當天算起的五天之內給當事人答覆。
上面說的三條法律規定說明了當事人在申請讓人民法院調查資料證據的條件、時間限制所應該承受的法律後果,正因爲這樣當事人才應該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尤其注意這些,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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