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和保全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先予執行和保全的區別是怎樣的
先予執行和保全的區別就是,這兩個是不同的程序,是爲了保障不同的權益,也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可以看出,先予執行和保全的區別有這些:
1、先予執行和保全適用的範圍是不一樣的,先予執行的適用是存在法定範圍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先予執行,而保全是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案件。
2、先予執行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不會進行先予執行,而保全,只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證明對方存在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都可以進行保全。
二、先予執行和保全的含義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爲,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先予執行和保全最大的區別就是適用的範圍,以及適用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先予執行適用的範圍和條件是必須嚴格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適用的條件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保全只要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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