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裁定立即生效後可否裁定再審?
一、移送管轄裁定立即生效後可否裁定再審?
裁定生效後不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
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爲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爲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
二、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三、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院在接受當事人提出的裁定之後,會先進行書面檢查,之後如果覺得有必要會召集雙方的當事人去聽證。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那麼這個時候會做出不同的處理。之後會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會交由油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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