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移送管轄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一般案件的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管轄權的異議。 2、如果在審理中提出,應當視爲當事人已接受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否則將會影響對案件的及時審判。 訴訟維權,實際操作相當專業,具體要看案情,詳細情況可聯繫我
2、 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嗎?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但是一般法院在接受到來自民事糾紛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的請求之後,是會在審查其他的司法機關是否有管轄權之後纔會移交案件的,故此若是原告在提出不服從與案件移交的請求時,若是不能提交相關的證據,此時法院有可能並不會受理其異議請求。
3、 管轄權異議成立,是否移送?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情況下,應當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移送管轄後能提管轄權異議嗎?移送管轄後,是不能提管轄權異議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管轄權移送之前向司法機關作出說明,並申請重新認定,司法機關應當作爲明確認定,如果仍然決定移送管轄權的,則當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
二、《民訴法》規定
1、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辯期就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事實上“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與“答辯期”在法律上應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2、《民訴法》關於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何時提起,二是強調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期限與答辯期限等長。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給予“答辯期”內不提管轄權異議,則該期間爲名符其實的“答辯期”;如果被告準備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不會進行實體答辯,原“答辯期”雖徒有“答辯”之名,但實際上已經演變爲“管轄權異議提起的期限”了
3、什麼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發現該案已構成犯罪或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管轄共分爲兩種情況:行政機關或組織在受理之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
受移綜上所述,移送法院對於案件管轄權具有審查權利,移送管轄有行政機關受理之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權,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在原人民法院答辯期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屬於答辯期如果提出異議則答辯期變成管轄權異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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