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抗訴什麼意思?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抗訴什麼意思?
1、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2、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抗訴的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只有是特定的情形出現,檢察院纔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在提出請求的時候,除了需要提交抗訴申請書之外,還需要提交證明滿足抗訴條件的證據,一般來說,只要提交的證據充足,此請求都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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