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訴前與訴中的界限是什麼?
一、財產保全訴前與訴中的界限是什麼?
以訴訟是否開始爲限,訴訟財產保全,是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爲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爲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爲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二、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需要明確的是,在訴訟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需要財產保全的,必須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纔可以進行財產保全,一般還需要提供擔保,並交納規定標準的費用,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財產保全的具體措施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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