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中的移送管轄情形條件是什麼?
一、旅遊投訴中的移送管轄情形條件是什麼?
移送管轄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投訴後,發現該案件本機關無權管轄。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受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投訴管理機關對某一投訴享有管轄權。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跨行政區的投訴案件發生管轄糾紛,又不能協商解決時。這種糾紛表現爲都要求管轄或者都不願管轄,此時由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指定受理案件的機關。
旅遊投訴由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需要立即制止、糾正被投訴人的損害行爲的,應當由損害行爲發生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二、旅遊投訴管轄要遵守哪些原則?
1、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指旅遊投訴管轄既要便於投訴者進行投訴,又要便於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及時、準確地處理投訴,確定具體受理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要體現這一原則。如確定損害行爲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旅遊投訴案件,目的就是爲了便於處理旅遊糾紛,便於調查情況,提高效率。
2、兼顧旅遊管理部門的分工與案件性質的原則。
這是劃分不同級別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旅遊投訴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旅遊管理部門根據級別的不同,職責範圍也有所區別。級別越高其職責中的決策、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職能越多;反之級別越低,執行職能越多,主要側重於處理具體案件和事務。
3、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確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既要明確規定具體實施主體,也要有一定的機動性,使管轄能適應各種變化。如《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投訴者可以選擇被投訴者所在地、損害行爲發生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收到同一投訴的多個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協商決定具體由誰受理。
綜上所述,消費者去旅遊過程中和經營商家發生衝突,可以去相關部門投訴,如果其受理後並不具備管轄權,應當移送管轄,這是旅遊投訴中移送管轄發生的條件。作爲消費者,可以去簽訂旅遊合同第及對方所在地的旅遊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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