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移送管轄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利用移送管轄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爲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三、如何規範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應嚴把立案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讓起訴人補充、完善後再立案。對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經工作仍達不到法院立案條件的,以及本院無管轄權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工作。
其次,儘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規範,從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規範化管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規範應涵蓋的內容:(1)移送案件的時限。(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時,應將原案卷材料裝訂成冊後再移送。(3)訴訟費用應隨案移送。這樣做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於公衆監督。(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續。如:填寫《移送案件交接登記表》等。(5)對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應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時間,從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訴訟費用齊備之日起計算。
有關移送管轄立案的條件和相關規定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在涉及到法院管轄權的認定等情況下,應當對管轄立案進行合法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確定需要利用移送管轄立案時,應當由雙方的法院進行溝通協商並做好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移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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