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推翻一審對法官有影響嗎?
一、民事二審推翻一審對法官有影響嗎?
民事二審推翻一審對法官是否有影響,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一審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裁判思維做出判決,並無任何主觀過錯,只是由於某些客觀因素作出了錯誤判決。比如一審時證據不足,到了二審時出現了新的證據,二審法院依照新的證據依法改判。這種情況下一審法官不具有任何過錯,是不會被追責的。如果一審法官主觀上並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影響他做出錯誤判決,只是因爲自身業務水平不夠,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做出了錯誤判斷,因而作出了錯誤判決。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後,一審法官雖然不會被明裏追責,但會影響他年終的績效考覈。
如果一審法官有所偏私,故意昧着良心作出錯誤判決,比如存在沒有依法迴避、枉法裁判等違法事由。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後,有關單位當然會對其追責,輕則由法院內部進行處分、重則由紀委介入調查、甚至檢察院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當然,有時候一審判決出現錯誤也在所難免,如果非要要求一審法院絕不能錯,那作爲糾錯程序的二審法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二、改判後一審法官責任的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對法律、法規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
(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
(三)因出現新的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四)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
(五)其他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爲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對於一審判決的結果,只要法官是根據當時的證據和有關調查情況來作出合法的判決的,就不存在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二審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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