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法定管轄法院有哪些?
一、合同案件法定管轄法院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爲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爲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爲合同的履行地;
3、爭議標的爲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4、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在我們現在生活當中,如果關於合同方面的一些問題發生糾紛的話,是可以確定管轄權的,因爲只有確定了最終的管轄權才能夠進行開庭審理,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管轄法院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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