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時間
一、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時間
在我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期間是從刑事立案以後到第一審判決宣告前。
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61條規定,一審期間未提,二審期間提出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時間應在案件立案之後到一審判決宣告前這個期間。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的範圍,國家法律也有一定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在受害人物質遭受損失的前提下提出,如果受害人因爲被告人的行爲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失,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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