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的利息該如何計算,如何收回?
一、拖欠貨款利息如何計算
拖欠貨款利息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其二是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一)起算時間上的確定。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二)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爲所指向的對象分爲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
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於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
如果是在買賣合同中,一般不會產生計算複利的情況,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據單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釋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詞,並沒有使用“利 息”,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標準不受“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率,其實就是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 雙方都能能夠預見到違約的後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此後果。
二、拖欠貨款怎麼追討
當協商不成的時候,就要考慮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起訴,向對方追收欠款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證據問題
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纔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注意保存有關往來的材料,以防發生糾紛時措手不及。具體的說,主要有以下證據。
1、要有欠條、對帳單、結算書等債權憑證,這些證據也是最有力的證據。
2、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的債權憑證,就需要要合同書、送貨單、訂貨單、入庫單等證據,這些單據應有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沒有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認這些單據。
3、此外,雙方在交易往來中的付款憑證,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交易關係。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往來函等,可能會對原合同有一定的補充或變更,這些證據都應當注意保存。只要這些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也是非常充分的證據。如果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的,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二)財產狀況
1、起訴前應當詳細瞭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房屋、土地、車輛以及銀行存款等。
2、如果對方有財產的,在起訴的時候應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或者變賣財產,以便案件審結後能順利執行。
3、起訴的時候要抓住有利時機,當對方有財產的時候起訴並進行保全,所達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動權。
(三)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
對於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該還款日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超過該期限的,就會喪失勝訴權,訴訟請求就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對於只有送貨單而沒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送貨單日期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或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對於那些未及時付款的債務人,應及時的提起訴訟或發送書面的催收通知書,以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得不到保護。
(四)提起訴訟及申請執行
拖欠貨款是在我們日常經營活動中常常遇到的問題,在貨款結算時,因拖欠產生的利息往往成爲糾紛的導火索。小編在這裏提醒您,拖欠貨款的利息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量,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不同的考量標準會有不同的計息或懲罰結果,雙方協商後進行結算。但現實生活中雙方往往無法進行順利的協商,此時,您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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