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1、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l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庭審
1、法庭辯論
(1)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2)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四)宣判
(一)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訴訟程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爭訟的步驟和方法。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分階段有連貫地進行活動。案件經過判決後,則整個訴訟程序即結束,若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的,即可進入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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