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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轉移的程序有哪些?

一、管轄權轉移的程序有哪些?

管轄權轉移的程序有哪些?

首先要提出申請,而後經審查後, 由受理法院決定是否轉管轄權,最後進行交接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轉移管轄權的情況

(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報請,是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於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案件。爲了保證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審判質量,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有提審權。凡是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徵得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移該案件的管轄權。

(二)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推託,必須審理。但由於這種做法實質上降低了審級,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爲例外,用於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對此做了嚴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將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級法院的批准。

對於轉移管轄權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符合轉移管轄權的相關條件,只要在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纔會同意進行管轄權轉移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管轄權的情況會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那麼是不可以進行管轄權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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