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應多長時間辦理
一 ,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應多長時間辦理
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進行保全,絕大多數的法院和法官都是這樣做的。但在5日內保全也是合法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和程序
(一)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爲,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財產保全的問題需要自己學會進行合理的應對,畢竟自己處理不當,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的積極的一面,涉及自己的金錢問題,不是的一個俗物的維護,而是自己在法律條例上只要自己的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現實性的基礎,自己需要理性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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