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事訴訟撤訴能否重新起訴?
我們身邊可能有的時候會不小心碰到民事訴訟,有些想了解,關於撤訴之後能否重新上訴,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討論一下對於民事訴訟撤訴能否重新起訴?根據相關的規定,撤訴之後是不可以重新起訴的。具體的相關規定,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民事訴訟撤訴不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
拓展資料: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爲。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爲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爲。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下面就這三種訴訟中的撤訴後再起訴的相關規定分別作闡述:
1、民事訴訟中。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最高院解釋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行政訴訟中。最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在此我們也要提醒各位讀者,最好不要因爲民事的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關係,這也是爲了維護個人的權益及名聲,對於民事訴訟撤訴能否重新起訴等相關的問題,我們已經能夠看到,所以在民事訴訟上面不僅是自己,而且也會帶來他人一些麻煩以及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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