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擔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1、保證人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案外人與被申請人簽訂證明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因此,保證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出具書面擔保書,說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保證人必須:
(1)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
(3)出具書面擔保書,說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2、實物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爲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將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爲抵押的擔保方式,被申請人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私自挪用。
申請先予執行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即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總的來說,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方式有三種方式:擔保人的擔保;實物的擔保;現金或者證券擔保。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時,申請人的擔保不是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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