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公民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公民代理 是如何規定
1、“近親屬”的範圍
近親屬按照我國的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範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2、“工作人員”的範圍
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裏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員,不是隻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這個規定主要是要避免外國人等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團體推薦的身份進行代理,按照《憲法》關於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實踐中應當審查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書及其理由。當事人有權委託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區、當事人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推薦手續。因此,從這一點的規定來看,新民訴法並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於規範訴訟的目的,突出強調公民代理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係”、“工作關係”及與所在社區、關涉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關係”。這只是以工作關係限制社會上職業化的公民代理的發展,以推薦關係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譽擔保與組織監督。
通過以上內容的的介紹,已經就民事訴訟法公民代理給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即一方面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單位中的具體工作人員,另一方面則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就是說這個範圍是比較廣泛的,但是廣泛的邊緣也是有的,但是當大家要選擇是否可以爲公民代理的時候尋找專業的人士來指導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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