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爲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爲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爲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典》、《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爲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爲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爲的違法性,行爲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爲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實施了致害行爲;
(2)發生了損害結果;
(3)致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爲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但是《民法典》中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於環境民事責任。
二、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有哪些承擔形式和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爲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爲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 ,構成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是公司或者是個人在排污時不達標而造成的環境污染,這種行爲是會導致公民的財產和身體受到重大的傷害,但在認定此責任時也要看構成的要件是否與法律的條款相符合,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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