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處理民事方面的一些行爲的時候,民法總則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說對於自然人的出生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宣告死亡方面也是有嚴格限制的,很多人想知道,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在我們國家宣告死亡是沒有規定宣告的順序的。
一、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順序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釋,由於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說。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爲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爲準。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4)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民法總則當中,關於死亡宣告的問題是規定在第46條47條當中,宣告死亡的時候,並沒有相應的宣告順序,只要是相關的利益,當事人都是可以宣告的,除此之外,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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