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60條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160條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民法總則160條解讀
期限是指某未來的、確定的事件。
關於這裏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法律行爲原則上都可以附期限,但有些不可以,比如身份行爲。
2.期限分爲始期和終期兩種類型。始期使法律行爲的生效取決於期限的屆至,在效力方面與延緩條件相似。終期使法律行爲效力的結束取決於期限的屆至。
三、注意事項
無論是條件和期限,從“自成就或屆至發生效力”法律行爲效力都不具有溯及效力。但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另做約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約定也只能發生債法上的效果,而不能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基於該約定,當事人須給予假如在該先前時刻發生這些效果時所應擁有的一切。爲說明這種約定的效力,特舉一例說明:1月1日,甲對乙說,如果5月1號之前丙不買的話,我就把母牛轉讓給你,而且條件成就具有溯及力。乙表示同意。3月1日,該母牛產下一頭小牛。後來丙沒有購買,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由於甲乙雙方約定的條件具有溯及力,因而合同從1月1日生效,但由於該溯及力只發生債權上效果,所以乙享有請求甲交付的權利,但是該溯及力不能發生物權上的效果,所以母牛的所有權仍然歸屬於甲,母牛產生的天然孳息——小牛的所有權也歸屬於甲。如果甲乙並未約定條件具有溯及力,那麼合同自5月2日生效,乙自5月2日享有請求甲交付母牛的權利。
爲了讓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典》160條,最後用了一個例子來說明其規定。《民法典》涉及到的民事責任也是我們身邊解除最多的,它包括民事行爲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繼承、失蹤、死亡等相關的規定,所以,多瞭解一些法律也沒有壞處,關鍵時候還可以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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