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30天?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30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爲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爲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麼?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爲,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在當代的社會,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再進行立案偵查的過程當中,完全是可以再次刑事拘留的措施的,在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14天的,除非說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那麼經過批准是可以延長至37天。比如說存在着流竄作案或者是解火作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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