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炸魚電魚怎麼處罰
一、根據規定炸魚電魚怎麼處罰?
炸魚電魚的處罰標準是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炸魚電魚存在哪些情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炸魚電魚的行爲是違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門也有權利對違法捕撈水產品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在禁魚期內用炸魚電魚的這種方法捕魚、捕撈的魚苗價值在2萬元以上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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