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又犯罪是否是累犯?
一、緩刑期滿後又犯罪是否是累犯?
緩刑期滿再犯罪不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名的,才構成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緩刑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處的刑罰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3年,就不符合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不能適用緩刑。這是緩刑的對象條件。
(二)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
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改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纔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喪失社會危害能力的聾啞人、盲人等殘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的,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得以偵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歸案後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有充分認識,真誠表示悔過自新,真誠表示今後不再危害社會等行爲都應當視爲確有悔改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
(三)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也是實踐中最難把握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要素,對於適用緩刑後是否還能再危害社會應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審查判斷,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殘忍奸詐、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連續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斷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的深淺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據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於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地位、犯罪後對危害後果的認識等分析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只有全面綜合分析確實認爲適用緩刑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方可宣告緩刑。對此可以稱之爲適用緩刑的社會條件。
構成累犯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需要從重處罰,主要就是因爲累犯,從一定程度上反映性的犯罪分子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但是累犯的構成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刑法》第65條的規定來認定。而犯罪人被適用緩刑的,一般情況之下,在執行完畢刑罰之後,不存在構成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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