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親屬之間可以作證人嗎?
一、法庭上親屬之間可以作證人嗎?
在法庭上親人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爲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爲有效證據。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哪些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所以不管是否是親人只要是知道案件情況的都是有義務做證人的,不過做證人首先精神必須要是正常的,如果精神有缺陷,不能夠成爲證人,因爲其證詞是無所參考的。沒有,如果是要做證人和案件需要沒有牽連關係,如果有利益的牽扯,也是不能夠做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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