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執行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當然,當中止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三、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麼?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的中止條件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由於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不可抗力,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終止。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時,可能導致訴訟時效終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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