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止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中止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定義是: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爲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止條件是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是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但是需要注意之後的六個月內算作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超過期間的則不再受理案件,而訴訟時效的中止都是因爲法定事由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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