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起訴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並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後,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待庭長審批後,立即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
4、排期後,由立案庭當即或通過郵政速遞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需要直接送達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隊執行。
5、繳納訴訟費用。
6、法院出具收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裏又分爲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可以由國家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市場中進行交易,但交易的都只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類型的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也有差別,在滿足土地出讓條件後,當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出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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