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解除的
一、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解除的
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在對方行使催告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追認的,視爲解除合同;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爲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爲自始無效合同。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爲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出現法定解除條件可以解除效力待定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出現自然災害,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實現合同目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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