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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一、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量刑的標準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

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的行爲。

二、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

判斷是否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的標準,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爲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爲。

所謂"矇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爲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爲不同的是。行爲人採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爲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可以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爲人有矇騙他人的行爲,同時又要有行爲人矇騙的對象被矇騙了的事實。矇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

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受行爲人矇騙的人受到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迷信的矇騙,進行絕食、自溺、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爲,或受行爲人矇騙的人受到矇騙後採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爲。或者行爲人在採用矇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爲,造成死亡的後果。

具備本罪的客觀方向必須同時有上述兩個方面。行爲人採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他人因而被矇騙是危害行爲造成的直接結果,而致人死亡的後果是危害行爲造成的間接結果。因而,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致人死亡的結果是一種間接的因果關係,但正因爲有了致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使行爲人的危害行爲具有了可罰性,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說行爲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爲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爲人對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

首先行爲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後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爲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爲他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被矇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時行爲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客觀上是利用邪教組織來製造或者是散佈迷信邪說,導致成員有自殘自虐等行爲,甚至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具體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