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結案方式是什麼?
一、民事執行結案方式是什麼?
民事執行結案方式是執行終結。結案是指對案件做出判決或最後處理,使其結束。
日期是指發生某一事情的確定的日子或時期。
結案時間是指對案件做出最後處理的時間。民事執行案件的結案包含結案時間和結案方式,法律規定了執行案件的期限爲六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從立案的次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最遲必須在九個月內結案,法律規定執行案件的結案期限,對結案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民事執行件的結案時間應是以法院最後處理結束時間。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執行結案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注意:起算點是從裁判文書生效後開始,即一審的民事裁判文書需要過15天的上訴期,二審的從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執行後,從法律規定上說,有期限,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也就是說: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准的,還可以延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案件是比較多的。民事糾紛處理的時候,法院會作出生效的判決,之後當事人仍然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之下,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時間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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