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效力有哪些
一、強制執行公證效力以及作用意義
公證強制執行,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的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爲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相較於普通的債權文書,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明顯提高了可信度。在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時,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實依據來確定。在賦予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後,相關的司法機關就免除了事實調查確定的階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在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強制執行時,不僅可以簡便司法程序,節省債權人的物力人力,還能提高公證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法律效力。這樣,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實行提升了我國公證法律服務的層次,提高了公證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特徵
公證強制制度爲有效保障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證強制制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預先賦予了民事與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正常交易以強制執行效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有權直接單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債權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簡化了司法程序,更節省了當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證強制執行制度只能是債權文書,對於沒有債款償還或者物品託付的民事經濟協議是不能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最後,對於債權人來說,債權文書雖具有公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只有債權人自願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才真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法律依據
2005年8月頒佈的《公證法》繼承與完善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制度。根據該法第37條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6年5月修訂後的《公證程序規則》出臺,仍然保留並完善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制度。
其實,強制執行公證效力還是比較強的,我們在進行申請強制執行之後,如果是債務類的案件,可以很有效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請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的。另外,我們在進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首先要確定自己是符合相關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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