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到中院有幾種結果?
一、上訴到中院有幾種結果?
1、維持一審判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改判。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二審法院說:一審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二、二審判決後申請執行的時間是什麼?
從被執行人收到的二審判決書後,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如果在此二年內出現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則施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間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則應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二審判決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自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如果二審判決規定了履行期間,則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如果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等判決,則按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
執行時間的規定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二審的程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不滿意的狀況之下,完全是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的二審法院處理,主要就是包括髮回重審改判或者是維持原判等相應的結果,二審法院會公正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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