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有哪幾種?
一、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有哪幾種?
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爲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爲。
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爲相同的行爲,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撤銷原行爲的。
3、變更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爲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3、確認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爲:
(1)行政行爲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爲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爲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在哪裏
行政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在定義上,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兩者都是裁判的一種.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在於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爲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爲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判決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職員,故此若是原告勝訴,那麼有可能是可以申請獲得國家賠償的。故此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違法了,且在執行處罰時,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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