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於執行異議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爲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爲異議:
(一)認爲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爲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爲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爲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爲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除當事人之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有權利對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申請的,比如在法院強制拍賣房產的過程中,參與競價的當事人認爲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本人蔘與公平競價的,就可以申請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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