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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開庭嗎?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開庭嗎?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開庭嗎?

被市中院駁回上訴後不會再開庭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是應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而如果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已經被二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則原一審判決書即生效,不會有再開庭的情況。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哪些情況會被駁回上訴?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表示不會再開庭。因爲當事人被駁回上訴,那麼肯定是他的上訴條件是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要麼就是他的上訴理由也不明確,而維持原判,通常是表明這個案件已經經過了第一次的審判,審判之後,當事人如果進行第二次上訴沒有通過,那麼就還是維持原判,維持原判,就不會再開庭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