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後恢復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裁執行和解後恢復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和解後恢復執行的條件是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書當中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判決書生效後,原審判程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恢復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恢復執行書。當事人基本信息完整、執行請求明確、具體。申請人的聯繫地址及聯繫方式、電話號碼正確。(對被執行人信息儘量提供)。
2、申請恢復執行人有效證件複印件。(1)單位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且應加蓋該單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且該自然人應簽字確認;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應註明身份證號碼)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應加蓋本單位公章。(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證明應與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一致,身份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3)授權委託書應明確代理權限:如代爲申請執行、代爲放棄申請事項、代爲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書等。(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應由該代表人、代理人簽字確認,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還應加蓋單位公章。
4、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1)生效法律文書(複印件)。(2)債權憑證。(3)中止執行裁定書。(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5)未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
5、繼承或承受權利證明。證明必須經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
6、證明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1)被執行人有財產供執行的線索。(2)其他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證明。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執行是屬於非常重要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雖然說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當中明確規定了對方需要履行的義務,但是對方仍然不履行的話,就需要動用到法院的強制力,也就是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因爲特殊情況中止的話,可以再次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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