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是否一樣?
一、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是否一樣?
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是不一樣的,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執行協議,期協議也沒向法院提交便開始履行;或者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執行中達成和解執行協議,有法院執行人員記入筆錄。這就存在着兩種情況: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兩者具有區別在於:
1、協議概念內涵不同;
2、協議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3、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不同;
4、協議中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十九條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根據以上兩條法條可以看出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別就在於這四個方面。具體而言,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協議直接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的意圖。
二、執行和解如何生效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和解達成協議後,執行員應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可知,執行和解有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在執行時效內訂立;第二、雙方當事人自願訂立;第三、該執行和解協議已得到法院確認並記錄在案。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發生了民事糾紛並不可怕,需要找準具體的合適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通常狀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自行達成一致的意見,就是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的,在這種狀況下,拿到勝訴的生效的判決書,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在執行階段達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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