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後15天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後15天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哪些行政單位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三、不服行政複議結果的起訴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非行政複議的結論推翻了之前的行政處罰,假如行政複議的結果跟一開始的決定都是一樣的,當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話,也應該在15天之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不提起行政訴訟即意味着行政處罰決定發生了法律效力,就必須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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