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衝突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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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衝突怎麼解決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這一點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第二十條中的最後一句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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