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前公證放棄繼承效力
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可能會發生一些糾紛,發生糾紛之後可以去法院進行處理,如果有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話,那麼在繼承發生之前是否有效?如果在之後後悔了應當怎樣進行處理?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繼承前放棄繼承的效力是什麼
在我國繼承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時,而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法意見》第49、51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一經放棄,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被繼承人尚在世,繼承不開始。繼承開始之前放棄財產繼承權不發生效力。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爲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爲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爲,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爲屬於附期限行爲,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對於繼承人繼承財產,繼承人有權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不對財產進行相關繼承。如果不對相關財產進行繼承的話,那麼繼承人需要對其他繼承人或者是社會公衆做出一定的承諾。並且承諾之後,該承諾就不能夠進行相關的更改。
-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還用公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
-
購房合同公證遺囑程序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
-
公證後能反悔嗎
公證後不能反悔。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
-
假離婚進行財產公證有效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