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迴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律師迴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二、律師收費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其實存在着以上這些情形的話,職業律師一般都會主動提出來迴避的,而且,有諸如此類情形的律師必須要提前告知委託人,如果委託人在知道了實情的情況下,也仍然同意找該律師作爲自己的代理人,這樣的話律師也不是說必須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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