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公證程序有哪些?
一、證據保全公證程序有哪些?
1、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通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申請保全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據存在地點,以及這個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和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對於訴訟前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可依照有關公證程序進行。公證機關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只能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來進行,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於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對書證,可以複製拍照;對物證,可以錄像、拍照、製作勘驗筆錄;對證人證言,可以預先詢問、製作筆錄、錄音、錄像等,不管採取何種方法,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同時,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4、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二、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註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2)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
(3)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
(4)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
(5)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說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
(6)公證處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證據保全公證是指訴訟開始前。證據保全公證的內容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財產清點記錄、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樣品、市場抽樣調查情況等。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應當提交申請的材料以及填寫公證申請表,並且還要提供相關證明的材料。證明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等。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保全證據的材料,需要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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