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爲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爲的動機、目的、行爲以及行爲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爲。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爲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爲隱匿行爲,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爲。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當事人在行爲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爲,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爲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爲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雙方簽訂協議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能因爲一己私慾而損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去做一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更不能讓非法的事情穿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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