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排除妨害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案由排除妨害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爲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爲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我們通常認爲,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爲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爲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爲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爲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爲)或者停止(不作爲)某種行爲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二、排除妨害糾紛案由如何分析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爲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爲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爲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係,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爲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爲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爲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公民的所有權以及物權的權益的,對於物權的侵害,法律規定了排除妨害請求權等等,我們在遇到他人侵犯自己的權益的時候是需要積極的保護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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