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標準證明是什麼
一、民事證據標準證明是什麼
證明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程度,是法律對證據最低限度的證明要求。它解決的是,對於證明對象應證明到什麼程度的問題。證明標準是判斷證據證明力大小、強弱的基本依據。對於攻方來說,運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超過證明標準的,證明就算成功;不達證明標準的,證明就可能失敗。
二、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證明標準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事實清楚”或“基本事實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從正反兩方面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或“事實基本清楚”。
2、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立的“證據真實”(法律真實)的證明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63條第2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即證據只要被查證屬實,就能作爲定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4條第: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3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爲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證明標準在“證據真實”基礎上,又進一步設置爲:
(1)“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2)“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
(3)“優勢證據”證明標準
(4)我國民事實體法的條款中有涉及證明標準問題的。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證明力的規定
1、證明力指證據對案件待證事實有無證明作用以及證明作用的大小,或者也可理解爲證據對待證事實所起的認定作用的大小。證明力是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紐帶,失去證明力則證據不具有證據的意義和效果。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證據的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
一是證據本身應當是過去已發生事實遺留的客觀痕跡或是對過去已發生事實的主觀反映;
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
因此與證明標準、證據能力不同,證明力是一個事實問題,並非法律能夠加以規範的對象,故對證明力的判斷主要依據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
2、證明力判斷的基本原則
(1)具體證據判斷規則——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2)全案證據判斷規則——綜合審查判斷規則,此條確立了法官判斷證明力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最後,民事證據標準是需要滿足證明對應程度的問題,證據證明事實能超過證明標準的,證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達到證明的標準,證明就是是失敗無效的,證據是證明事實,讓事實變動的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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