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值班費發放及標準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值班費發放及標準是什麼?
國有企業值班費發放及標準需要根據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來進行確定的,並且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是否有補貼:
1、對與用人單位已約定較高年薪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以及難以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而與用人單位約定實行較高年薪制的勞動者,法律不支持其要求加班費。
2、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安排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且值班期間可以休息,法律不支持其要求加班費。
3、勞動者主張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的,法律支持其要求加班費。
二、加班費怎麼算?
(一)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二)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爲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國有企業值班是否發放值班補貼,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約定了加班補貼,那麼完全是可以發放補貼的,但是有些情況下就不准許發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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