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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如何認定

共同侵權的認定:
1、存在加害行爲,且行爲人爲複數;
2、共同侵權行爲的行爲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3、共同侵權行爲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4、共同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共同侵權行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爲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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