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殺人監護人有責任嗎?
一、精神病患者殺人監護人有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殺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至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負責賠償損失或承擔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一併追究行政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精神病殺人時監護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精神病人是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所以是需要由監護人來進行監護處理的,監護人也需要嚴格履行個人的監護職責,涉及到精神病人殺人的,雖然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由監護人根據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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